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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第210條關於自然人之間的借貸自貸款人提供借款時生效,是否是強制性規定?當事人可否自己約定?

不可以的。必須提供借款後才生效。

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生效時間:

《合同法》第210條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自貸款人提供借款時生效。”

這壹規定說明,自然人之間借款合同的性質是實踐性合同,須貸款人將資金或者資金支付憑證交付或者轉賬給借款人時,合同方為生效。自然人就借款意思表示達成壹致的,僅僅是借貸合同的成立,合同並未生效。

擴展資料:

對此如何進行判斷,《民間借貸司法解釋》第9條規定了具體細節,即具有下列情形之壹,可以視為具備《合同法》第210條關於自然人之間借款合同的生效要件:

壹是以現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的時間,就是貸款人提供貸款的時間,借款合同生效;

二是以銀行轉賬、網上電子匯款或者通過網絡貸款平臺等形式支付的,資金到達借款人賬戶的時間,是貸款人提供貸款的時間,合同生效;

三是以票據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據權利的時間,為貸款人提供貸款的時間,合同生效;

四是出借人將特定資金賬戶支配權授權給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對該賬戶實際支配權的時間,是貸款人提供貸款的時間,合同生效;

五是出借人以與借款人約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並實際履行完成的時間,為貸款人提供貸款的時間,合同生效。這些規定,體現的都是“到達主義”,對保護借款人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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