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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產融資租賃合同

現行法律法規對不動產能否成為合適的租賃權沒有明確規定,導致實踐中爭議較多。盡管融資租賃公司已經開始了房地產融資租賃業務,但仍有許多猶豫。以不動產為租賃物的融資租賃合同是否有效?本文將詳細闡述。1.不動產直接租賃模式是指不動產的需求者(承租人)申請融資租賃公司(出租人)購買其指定的不動產,承租人向出租人租賃不動產並支付租金。租賃期滿後,承租人將結清所有房地產付款,出租人將租賃房地產的所有權轉移給承租人。第二,房地產回租模式是指房地產所有者(賣方)將自己的房地產出售給融資租賃公司(出租人),然後與出租人訂立融資租賃合同,從出租人處租回房地產並支付租金。此時,房地產的所有者既是承租人又是賣方。三。房地產租賃的替代模式(1)間接租賃模式是指承租人出售其房地產項目中的管道、機器設備、機電設備等資產作為租賃物,然後將資產租回融資租賃公司使用,並負責維護和養護。這樣就間接實現了房地產項目的融資。(二)委托放款模式融資租賃公司委托銀行向承租人放款。具體操作方式為:承租人與融資租賃公司及受托銀行簽訂《人民幣委托貸款合同》,約定融資租賃公司將自有資金委托給銀行,並按照本合同的約定向承租人發放委托貸款。貸款用途約定為僅用於支付房地產項目的購房款。未經融資租賃公司事先書面同意,承租人不得擅自改變合同確定的貸款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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