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是壹般抵押權,債權金額就是妳向銀行貸款的金額;如果是最高額抵押權,債權金額是抵押物的評估總價。
主債權、數額。前者設定記載範圍應該是主債權,即主合同的債權金額。後者限定記載的必須為數額。顧名思義,數額應該是壹個明確的、具體的、固定的金額。主債權金額是合同約定的固定數額。
壹般抵押最根本的特征是債權登記時的確定性,也就是說設定抵押時,主債權的金額是已經發生的、確定的。
擔保範圍具有不確定性,不僅包括主債權,還包括因主債權所引起的附隨債權,且抵押擔保的範圍可以通過合同自行約定,內容可多可少因約定而異,因此擔保範圍充滿變數。
擴展資料:
債權構成:
債權既然為民法上權利的壹種類型,根據債權侵權行為三要件說,債權侵權行為的要件包括損害、因果關系與過錯。
上述的侵權行為構成要件當然也應適用於對第三人侵害債權的認定。只是由於債權相對性帶來的非公示性以及第三人侵害債權的非直接性,學者們在討論第三人侵害債權的構成要件時,標準比侵害物權時要嚴格得多。這主要體現在對行為人過錯的認定方面。
過錯按其形式,可分為故意和過失。但對於侵害債權的侵權行為而言,行為人的過錯是否包括過失,學者們有不同的看法。
侵害債權的歸屬,第三人具備故意或過失,均可成立侵權行為責任。但這種觀點被多數學者反對,理由主要是債權本身不具備“社會公開性”,第三人有時很難知道在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存在的債權,如果壹旦第三人的行為客觀上妨礙了債務的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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