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貼現是中央銀行通過買進在中國人民銀行開立賬戶的銀行業金融機構持有的已貼現但尚未到期的商業票據,向在中國人民銀行開立賬戶的銀行業金融機構提供融資支持的行為。商業匯票是購貨單位為購買銷貨單位的產品,不及時進行貨款支付,而在法律許可的範圍之內簽發的、在約定期限內予以償還的債務憑據。在壹般情況下,為保證購貨方到期確能償還債務,這種債務憑據須經購貨方的開戶銀行予以承兌,即由其開戶銀行承諾,若票據到期但該客戶因故無力償還該債務,則由該銀行出資予以代償。
而中央銀行再貼現和再貸款業務與商業銀行貸款業務的區別主要是
第壹,貸款的對象不同再貸款的對象只能是商業銀行,除國務院決定中國人民銀行可以向特定的非銀行金融機構提供貸款以外,人民銀行不得向非銀行金融機構以及其他單位和個人提供貸款;而商業銀行貸款的對象是單位和個人。
第二,貸款的依據不同,中央銀行的再貸款壹般用於解決商業銀行臨時頭寸不足的問題,所期限較短,我國再貸款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壹年;而商業銀行的貸款期限則相對較長,可分為短期貸款、中期貸款和長期貸款。第三,貸款的作用不同再貸款在整個銀行貸款中處於總閘門門的地位,因為中央銀行投入的是基礎貨幣,其投量和投向可以直接引導和調節整個銀行貸款的規模和結構。同時,再貸款還是我國目前重要的貨幣政策工具之壹,是壹種有效的調控手段,既可以調節需求,也可以調節供給,可以在不幹預金融機構經營活動的前提下,把貨幣政策的意圖傳導給金融機構,促使其按貨幣政策目標開展經營活動。而商業銀行貸款則不具有上述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