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如果對銀行,沒有發現借款人經營貸款的資金回流,違反了貸款必須受托支付的規定,屬於三查不嚴 ,如被檢查發現,通常監管部門會對銀行給予罰款處罰。 如果是對借款人,銀行壹旦發現借款人的貸款資金回流,壹種做法是要求借款人整改,還有壹種比較嚴厲的做法是要求借款人提前還款。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 第四十六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有下列情形之壹,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並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節特別嚴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其經營許可證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壹)未經任職資格審查任命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二)拒絕或者阻礙非現場監管或者現場檢查的(三)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報表、報告等文件、資料的(四)未按照規定進行信息披露的(五)嚴重違反審慎經營規則的(六)拒絕執行本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的措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