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商品房買賣合同沒有約定違約金數額或者損失賠償額計算方法,違約金數額或者損失賠償額具體可以參照以下標準進行確定:
如果逾期付款,則可以按照未付購房款總額,參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金融機構計收逾期貸款利息的標準計算。
如若逾期交付使用房屋,可以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間有關主管部門公布或者有資格的房地產評估機構評定的同地段同類房屋租金標準確定。
1、仍按每日萬分之二點壹的計算標準
2、可以參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支持自逾期還款之日或起訴之日起的利息損失。
3、變通適用現行逾期貸款利率。在非借款合同中,若當事人沒有約定逾期付款違約金標準,則可以人民銀行公布的貸款基準利率加收30%~50%作為逾期付款違約金的計算標準。
4、依據《合同法解釋二》第二十九條第二款,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的130%計算違約金。
5、對當事人約定違約金過高的,若壹方當事人主張約定違約金過高,要求調整的,可以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幹意見》第六條:“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於銀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具體掌握,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數)。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護。以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金融機構同期、同檔次貸款利率四倍為標準進行裁判。
6、如果約定的違約金明顯過高,但是另壹方當事人並未提出調整,按約定判決有失公平的,可以變通適用,對當事人進行釋明後對違約金進行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