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增值稅壹般納稅人資格認定管理辦法》
第三條年應稅銷售額超過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的增值稅納稅人,除適用本辦法第五條的規定外,還應當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壹般納稅人資格。
第八條納稅人符合本辦法第三條規定的,按照以下程序確定壹般納稅人資格:
(1)納稅人應在申報期結束後40日內(工作日,下同)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交增值稅壹般納稅人認定申請書,申請壹般納稅人資格認定。
(2)認定機關自主管稅務機關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完成壹般納稅人認定工作,主管稅務機關制作並送達《稅務事項通知書》告知納稅人。(3)納稅人未在規定期限內申請壹般納稅人資格的,主管稅務機關應當在規定期限結束後20日內制作並送達《稅務事項通知書》告知納稅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