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擔保人壹般不能撤銷擔保,除非債權人同意。因為擔保是壹種合同,只要簽訂了擔保合同,如果擔保合同雙方不能達成協議解除擔保合同,擔保人就必須承擔擔保責任。但值得註意的是,擔保期間存在問題,存在欺詐擔保案件。壹般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債權人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內未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債權人已經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期間訴訟時效中斷。共同保證中債權人以欺詐、脅迫等不正當手段使保證人違背自己的意願簽訂保證合同的,可以認定為無效合同,保證人無需承擔保證責任。為了督促債權人行使權利,在沒有約定保證期間的情況下,如果債權人在主債務到期後六個月仍未要求保證人償還借款,那麽保證人無需承擔保證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九十八條壹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後向債權人提供債務人可執行財產的真實情況。債權人放棄或怠於行使權利,財產無法執行的,保證人在其提供的可執行財產價值範圍內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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