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
第十四條房地產開發項目開發建設應當統籌安排配套基礎設施,按照先地下後地上的原則實施。
第十五條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按照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土地用途和開發期限進行項目開發建設。出讓合同約定的開發年限為1年的,可以征收相當於土地使用權出讓金20%以下的土地閑置費;兩年未動工開發的,可以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但是,由於不可抗力或政府或相關政府部門的行為或開發所需的前期工作而延遲開工的除外。
第十六條房地產開發企業開發建設的房地產項目應當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建築工程質量安全標準、建築工程勘察、設計、施工技術規範和合同約定。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對其開發建設的房地產開發項目的質量負責。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或者合同的約定承擔相應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