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銀行作為具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就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糾紛提起訴訟或另行起訴。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五條規定:“有擔保貸款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當事人壹方請求確認商品房買賣合同無效或者請求撤銷、解除合同的,擔保人作為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提起訴訟的,應當與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糾紛壹並審理;如果不提起訴訟,只處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被擔保方就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糾紛單獨提起訴訟的,可以與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壹並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被確認無效或者被撤銷、解除,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也隨之解除的,出賣人應當將已收取的購房貸款本息和購房款分別返還給擔保方、買受人。”
2.商品房買賣合同解除後,將另行提起訴訟請求解除《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四條規定:“因商品房買賣合同被確認無效或者被撤銷、解除而不能實現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目的,當事人請求解除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的,應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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