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婚前壹方的財產要登記在雙方名下,處理財產只是辦理過戶的前置程序。按照上海目前的稅務處理方式,這種轉讓要交20%左右的稅。建議辦理完結婚登記後再轉移房產。
如果婚前過戶需要公證,也是符合法律規定的。壹般雙方需要攜帶相應的證件和證明(包括但不限於身份證明、房產證、贈與協議等。)到公證員面前辦理公證手續,具體證件和資料向公證處咨詢。
財產公證是壹種常見的公證業務,內容廣泛,主要包括:財產買賣合同公證、財產租賃合同公證、財產抵押合同公證、預售合同公證、財產繼承公證、財產贈與公證、財產轉讓協議公證、財產交換協議公證、財產侵權協議公證、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公證、產權確認公證、涉及財產的委托書公證、涉及財產的遺囑和遺贈扶養協議公證等。
房產歸房產。根據《公證暫行條例》和《公證程序規則(試行)》的規定,不動產公證壹般應由不動產所在地公證處管轄;涉外和涉港澳房地產公證由司法部批準辦理涉外公證業務的公證處管轄;涉臺房地產公證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廳(局)指定的公證處管轄。
為進壹步推動房地產公證事業的發展,不斷提高房地產公證質量,司法部於8月在黑龍江省哈爾濱市召開了“全國房地產公證工作會議”,1990。建設部房地產司、各地司法廳(局)公證管理處負責同誌和部分地方公證處、房管部門負責同誌參加會議。會議全面總結了公證機構辦理房地產公證的經驗,提出了進壹步加強和發展房地產公證業務的方針,制定了具體措施,更好地為房地產市場發展和住房制度改革提供法律服務。會後,司法部和建設部聯合發布了《關於加強不動產登記公證工作的聯合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