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人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或符合國家相關規定的境外自然人;貸款用途明確合法;貸款申請的金額、期限和幣種合理;借款人有還款意願和能力;借款人信用狀況良好,無重大不良信用記錄;貸款人要求的其他條件。
法律依據:《城市房地產抵押登記管理辦法》
第八條下列房地產不得抵押:
(壹)權屬有爭議的房地產;
(二)用於教育、醫療、市政等公益事業的房地產;
(三)列為文物保護的建築物和其他具有重要紀念意義的建築物;
(四)已依法公告並納入拆遷範圍的房地產;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監管或者其他形式限制的房地產;
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房地產。
第九條同壹房地產設定兩個以上抵押的,抵押人應當將已設定的抵押情況告知抵押權人。
抵押人所擔保的債權不得超過抵押財產的價值。
房地產抵押後,抵押房地產的價值大於被擔保債權余額的,可以再次抵押,但不得超過該余額。
第十條兩個以上房地產設定同壹抵押的,視為同壹抵押房地產。抵押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十壹條在建工程已完工部分抵押的,土地使用權隨之抵押。
第二十五條房地產抵押,抵押當事人應當簽訂書面抵押合同。
個人貸款管理暫行辦法第十壹條申請個人貸款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a)借款人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或符合國家相關規定的境外自然人;
(2)貸款用途明確合法;
(3)貸款申請的金額、期限和幣種合理;
(4)借款人有還款意願和能力;
(5)借款人信用狀況良好,無重大不良信用記錄;
(6)貸款人要求的其他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