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重復計算後的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包括遲延履行期間的壹般債務利息和債務利息的雙倍部分。遲延履行期間的壹般債務利息按照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方法計算;生效法律文書未確定支付利息的,不予計算。
雙倍部分債務利息的計算方法為:雙倍部分債務利息=債務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壹般債務利息以外的金錢債務×每日1.75‰×遲延履行。
擴展數據:
案例:2065438+2005年2月,下崗職工朱作為借款人,沁陽市再就業辦公室作為擔保人,與沁陽市某銀行簽訂保證合同。
15,10年2月,沁陽市再就業辦公室,李作為信用擔保人與借款人朱簽訂了壹份反擔保合同,並由三方分別簽字蓋章。2065年2月111日,沁陽市某銀行與朱、沁陽市再就業辦公室簽訂個人擔保貸款合同。朱的丈夫於也以配偶身份簽名。
上述三份合同簽訂後,沁陽某銀行按借款合同約定於2月15日借給朱某8萬元,合同約定的還款時間為2月16日。
逾期後,朱某未按照合同約定履行全部還款義務。2016年9月9日,沁陽市再就業辦按合同約定償還朱某未付本金59,995.35元及利息365,438+024.64元,共計6,365,438+065,438+02元。
後沁陽市再就業辦公室訴至法院,要求朱某等人償還63112元。
2065438+2008年3月28日,沁陽法院判決被告朱某償還原告沁陽市再就業辦公室63112元及利息,余、李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判決生效後,三名被執行人均未自覺履行,沁陽市再就業辦於2065438+2008年7月2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中國法院網:沁陽:政府出資創業的“老賴”夫婦被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