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當債務人違約,不能償還債務時,債權人被告上法庭的案例很多。法院將按照程序進行審理,並在規定的期限內作出判決。有些案件,被告敗訴後,無力執行裁決,償還債務,不會被扣押。申請強制執行是必須的,不能因為對方可能沒錢就放棄自己的權利。可執行性的前提是法院判決勝訴,判決生效。法院會查明對方名下的財產,如果是公司,就是公司賬戶,實物出資等等;個人財產會更廣,包括房產、戶口、股票、車輛等等。如果不能執行,根據各法院法官的執行情況,可能會有差異。有的法院暫緩執行,被執行人可能沒有後果。如果是個人,有的可能涉及個人信用、限制消費、拘留等。如果是公司,可能會處理法定代表人。實踐中,債務人無力償還有兩種不同的情形,壹種是暫時無力償還。如果是這種情況,可以依照法律的有關規定,由債務人分期償還。另壹種是永久無力償還。永久無法清償的,只能以債務人個人現有財產清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四條人民法院采取本法第二百四十二條、第二百四十三條、第二百四十四條規定的執行措施後,被執行人仍不能償還債務的,應當繼續履行義務。債權人發現被執行人有其他財產的,可以隨時請求人民法院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