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十四條符合《公司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股東以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以外的財產出資的,登記辦法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
股東不得以勞務、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譽、特許經營權或擔保財產等作價出資。
(1)該筆借款是否可以作為出資,相關法律、行政法規沒有禁止性規定。
《貸款通則》規定:“不得用貸款從事股權投資;
(二)債權能否作為出資;
債權投資可以分為兩類,壹類是公司成立時的債權投資,壹類是公司成立後對公司的債權轉為股權投資,也就是俗稱的債轉股。為解決國有企業債務過多和國有商業銀行不良貸款問題,我國制定了債轉股政策,對債轉股持積極態度。
但公司成立時能否以債權出資存在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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