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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導向行為人借款發放貸款後不付利息,構成什麽樣的犯罪?

法律分析:構成挪用公款罪。規定公款歸本人、親屬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屬於“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挪用公款數額較大且超過三個月未歸還”的情形,其行為構成挪用公款罪。案發前歸還部分或全部本息的,可以從輕處罰;情節輕微的,可以免除處罰。挪用存放在銀行的公款,用於集資、購買股票、政府債券等。屬於挪用公款進行營利活動。取得的利息、收入等違法所得予以追繳,但不得計入挪用公款的數額。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七條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歸還借款並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八十條禁止高利貸,貸款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借款合同對利息的支付沒有約定的,視為沒有利息。借款合同未明確利息支付方式,當事人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根據當地或當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市場利率等因素確定利息;自然人之間的借貸視為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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