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提交身份證復印件;
3、經經辦銀行認可,由有關部門出具的借款人穩定的經濟收入證明或其他償債能力證明;
4、合法購買住房的合同、協議及相關批準文件;
5.需提供抵押物或質押權利清單及權屬證明文件,貸款銀行認可的評估機構出具的抵押物評估報告;
6.需要擔保人出具的同意提供擔保的書面承諾和擔保人的資信證明;
7.借款人擬向貸款銀行提供質押的相關銀行存單、憑證式國債等有價證券;
8、需辦理房屋銷售(預售)許可證或房地產權證;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借貸案件的若幹意見》1。公民之間的借貸糾紛,公民與法人之間的借貸糾紛,公民與其他組織之間的借貸糾紛,應當作為借貸案件受理。2、因借外幣、臺幣和國債等有價證券糾紛向法院起訴,應作為借款案件受理。3.借貸關系明確,債權人申請支付令的,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民事訴訟法關於監督程序的有關規定審查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