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壹般認為,壹方的婚前財產是個人財產。壹方婚前辦理抵押手續並取得產權證的,應屬於婚前財產。
3.如果產權證登記在壹方名下,但配偶有證據證明婚前買房時他們也共同償還了貸款,離婚時分割財產時,房屋仍是產權證登記人的個人財產,剩余未償還的債務是其個人債務,但首付款和已歸還的貸款中屬於配偶出資和結清的部分應予以歸還。
4.如果產權證登記在壹方名下,且配偶有證據證明他們在婚前買房時共同出資,同時有證據證明他們在雙方同意所購房屋為共同所有的前提下婚前共同出資的,雖然該房產登記在壹方名下,但仍應視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時應按分割共同財產的原則處理。同樣,其抵押債務也是壹種連帶債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壹千零六十二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壹)工資、獎金和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和投資收益;
(三)知識產權收入;
(四)繼承或者贈與的財產,但本法第壹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丈夫和妻子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置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