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
第二條貸款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時,應當提供借據、收據、借條等債權憑證以及能夠證明借貸法律關系存在的其他證據。當事人持有的借據、收據、借條等債權憑證未載明債權人,持有債權憑證的當事人提起民間借貸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被告對原告的債權人資格提出了事實抗辯。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不具備債權人資格的,應當裁定駁回起訴。
第九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視為具備合同法第二百壹十條規定的自然人之間借款合同的生效要件: (壹)借款人收到現金借款時;(2)以銀行轉賬、網上電子匯款或網貸平臺方式支付的,自資金到達借款人賬戶之日起;(3)以票據方式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據權利之日起;(4)貸款人授權借款人控制特定資金賬戶時,借款人取得對該賬戶的實際控制權;(5)貸款人以與借款人約定的其他方式提供貸款並實際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