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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壹千零六十二條夫妻*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下列財產,是夫妻* *的財產,歸夫妻* *所有:
(壹)工資、獎金和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和投資所得;
(三)知識產權收入;
(四)繼承或者贈與的財產,但本法第壹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 * *所有的財產。
數據擴展
司法實踐中,法院在確定雙方獲得的房產份額時,也會考慮雙方的出資是否包括個人財產,並根據照顧婦女兒童和照顧對家庭貢獻大的壹方的原則,將財產分割比例適當向貢獻大的壹方、女方、撫養子女的壹方和無過錯方傾斜。離婚時,夫妻共有的房屋由雙方協議分割;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本著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除非夫妻雙方另有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