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失業保險的範圍
在法定勞動年齡內在廣東省內就業的下列人員:依托電子商務、網絡租車、網絡送餐、快遞物流等新型經營平臺實現就業,但未與平臺或機構等相關企業建立勞動關系的人員,無從業人員的個體工商戶。
靈活就業人員保險條例
(壹)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失業保險遵循自願原則。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可以在註冊地參加失業保險;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在就業地所在城市參加失業保險。
(二)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失業保險,進行就業登記。
(三)靈活就業人員失業保險費未補繳的,靈活就業人員繳納的失業保險費不予退還。
靈活就業人員申報的繳費基數不得低於失業保險關系所在層級所列最低工資標準,月平均收入高於失業保險關系所在層級且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為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3倍的, 以失業保險關系所在地的級別和上壹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三倍為基數申報。
首次參加失業保險的靈活就業人員,原則上按其參保前靈活就業十二個月平均收入申報失業保險繳費基數,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失業保險基準費率(現行標準為1%)繳納失業保險費。此後每年7月申報壹次繳費基數,今年7月至次年6月按繳費基數繳納失業保險費。
首次參保時靈活就業不滿十二個月的,按照實際就業月平均收入申報繳費基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