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電話錄音可以作為證據,但要形成證據鏈。 手機短信、攝像等視聽資料不能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只有在有其他證據以佐證而補強的情況下,才能作為案件的定案證據。我國民訴法和司法解釋都有規定,如民訴法第69條規定,“人民對視聽資料,應當辯別真偽,並結合本案的其他證據,審查確定能否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而《若幹規定》第69條則進壹步明確規定,“存有疑點的視聽資料”不能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2.能不能打贏官司,取決於很多方面,我們律師接案子都會明確告訴委托人,律師不是包贏的。我們國家以職權主義為標準,決定“真相只有壹個”的,是法官。 3、勝訴之後無法執行的會中止執行,待被告有可供執行的財產再恢復執行。 4、可以請律師,律師費各地、各個所有所不同。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幹規定》 第七十條 壹方當事人提出的下列證據,對方當事人提出異議但沒有足以反駁的相反證據的,人民應當確認其證明力: (二)物證原物或者與物證原物核對無誤的復制件、照片、錄像資料等; (三)有其他證據佐證並以合法手段取得的、無疑點的視聽資料或者與視聽資料核對無誤的復制件。 從以上規定看,錄音是可以作為證據的,但要有其他證據證明其來源的真實性合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