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401條。
如果抵押權人與抵押人約定,當債務人在債務履行期屆滿前不履行到期債務時,抵押財產將歸債權人所有,則只能依法就抵押財產獲得優先受償。
第406條
抵押期間,抵押人可以轉讓抵押財產。當事人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抵押財產轉讓的,抵押權不受影響。
抵押人轉讓抵押財產的,應當及時通知抵押權人。抵押權人能夠證明抵押財產轉讓可能損害抵押權的,可以請求抵押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將轉讓所得價款提存抵押權人。轉讓價款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
第二百零八條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應當依法登記。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應當依法交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