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抵押的房屋是婚前財產的,永遠是屬於壹方的個人財產,不會變化為夫妻***同財產。離婚時,另壹方無權要求分割。
2、對於婚後***同歸還的貸款本息,因為是用夫妻***同財產歸還的,所以,該部分貸款本息的數額,擁有房屋的壹方應當對另壹方給予補償。壹般為還貸部分支出的壹半數額。
3、對於婚後***同還貸過程中,房屋擁有相應增值的,該增值部分,獲得房屋的壹方也應當對另壹方進行補償。
最高法院關於婚姻法的解釋三
第十條 ?夫妻壹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壹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壹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壹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壹方對另壹方進行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