構成要件的內容是:
1,人體器官,是指人體不同類型組織的集合,能發揮特定的生理功能;
2.對有組織的其他人沒有特別的限制;
3.組織他人出賣人體器官,是指以招募、雇傭、介紹、引誘等方式出賣人體器官或者致使他人出賣人體器官的行為。
綜上所述,買賣人體器官的行為不僅嚴重擾亂了國家器官移植的醫療管理秩序,也嚴重侵害了公民的生命健康權。此外,買賣人體器官的行為嚴重反倫理,嚴重破壞了社會的良好風尚,對社會生活形成的公共利益造成了嚴重傷害。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34條之壹
組織他人出賣人體器官的,以組織出賣人體器官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故意傷害罪未經不滿十八周歲的人同意故意殺人的,或者摘取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的器官的,或者強迫、欺騙他人捐獻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盜竊、侮辱、故意毀壞屍體、骸骨、骨灰罪違背本人意願摘取其死亡器官,或者未經本人近親屬同意違背本人意願摘取其死亡器官,違反國家規定的,依照本法第三百零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