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國* * *黨員領導幹部若幹準則》及其實施辦法、《中國* * *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紀律處分暫行規定》等。,黨員幹部和國家工作人員在參與民間借貸、投資理財中要落實“六個嚴禁”。
1.嚴禁組織、從事或參與非法集資、非法民間借貸、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等活動;
2.嚴禁為非法集資、非法民間借貸、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等活動提供便利、擔保和保護,或者利用職權和職務上的影響縱容、包庇這些活動;
三、嚴禁利用職權和職務上的便利或影響,無償或明顯低於正常利息向管理和服務對象及其他與行使職權有關的單位和個人借款;
四、嚴禁利用職權和職務上的便利或影響,向管理和服務對象及其他與行使職權有關的單位和個人出借資金,收取高額利息或謀取其他不正當利益;
五、嚴禁利用職權和職務上的便利或影響,委托他人投資證券、期貨或以其他委托理財名義,未實際投資而獲取“收益”,或雖實際投資,但“收益”明顯高於投資應得收益。
六、嚴禁以配偶或子女及其配偶的名義參與上述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