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NPC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的決定》三十四、增加壹條,作為第五十五條:“入伍前已被普通高等學校錄取或者正在普通高等學校就讀的學生,服役期間保留入學資格或者學籍,退出現役後兩年內允許入學或者復學,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獎學金、助學金和減免學費等優待;參加國防生選拔、國家組織的農村基層服務項目和畢業後的軍官將優先考慮。”服現役不滿12年的義務兵和士官,入伍前是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或者工人,服役期間保留人事關系或者勞動關系;退出現役後,可以選擇恢復工作。“義務兵、士官服現役期間入伍前依法取得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予以保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