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支付職工個人的工資、獎金、津貼、福利基金以及對人民公社社員的分配和預付;
(二)支付各種養老金、助學金、退休金、退職金、移民補助費、喪葬補助費等各種社會保險和社會救濟費用,以及國家規定的其他個人費用;
(三)向城鄉居民支付個人勞動報酬。外出從事副業的社隊組織支付的生活費,按當地規定辦理;
(四)國家指定的收購部門支付給個人的收購農副產品和其他物資的款項,農村生產大隊和生產隊銷售農副產品所需的零星現金支出;
(五)支付出差人員必須隨身攜帶的差旅費;
(6)結算起點以下的零星支出。
根據《現金管理暫行條例》:
結算起點為1000元。結算起點的調整由中國人民銀行確定,並報國務院備案。
也就是說,超過1000元不用現金結算。
當然,該條例也規定了壹些例外情況。
另行規定。
第九條開戶銀行應根據實際需要核定開戶單位3至5天日常零星支出所需的庫存現金限額。
偏遠地區和交通不便地區開戶單位的現金限額可超過5天,但不得超過15天的日常零星支出。
公司需要多少現金,基本上由銀行審批。
目前在實際情況中,銀行對這個上限的審批是比較寬松或者說沒有嚴格把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