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擔保業務操作規程的反擔保措施

第二十九條

對於已獲得核準擔保的企業,必須實施反擔保措施,包括財產抵押、財產或權力質押、保證金、企業擔保反擔保等。公司根據企業和項目的實際情況采取壹種或多種擔保措施。原則上,公司不接受擔保和反擔保。

第三十條

企業提供的抵(質)押物範圍按照擔保法的規定執行,並按照有關規定辦理抵(質)押登記手續。

第三十壹條

項目負責人負責準備抵(質)押登記材料,辦理抵(質)押登記手續。抵押(質押)登記資料包括:主合同、擔保合同、抵押(質押)合同及抵押(質押)登記部門要求的其他資料。辦理完抵押(質押)登記手續後,您應取得抵押(質押)登記部門出具的《他項權利證書》或抵押(質押)登記部門簽署的《抵押(質押)登記表》等證明文件。

第三十二條

以房產抵押的,抵押率(按凈值計算)不高於70%;動產抵押率(按凈值計算)不高於50%;動產質押率(按凈值計算)不高於50%;股權、債券等權利出質,出質率(分別以投資金額和債券面值計算)不高於70%。

第三十三條

采用擔保反擔保措施的企業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必須具備《擔保法》規定的擔保資格;

(2)資產負債率不超過70%;

(三)連續兩年盈利;

(四)企業的資信和經濟實力優於借款企業;

(5)企業必須在承保期間參加保險。

第三十四條

抵押(質押)登記手續完成後,經理應填寫《擔保貸款聯系單》壹式兩份,表明已與借款人完成抵押(質押)登記手續,並要求貸款銀行在看到此通知後為借款人貸款,並在總經理簽字後發送給貸款銀行。銀行經理簽字後,可以為企業放款並督促企業支付擔保費。經理會將擔保貸款業務聯系單的副本(銀行經理簽名)和銀行貸款收據存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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