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擔保人是向債權人承擔擔保責任,不能隨意否認擔保。如不願意繼續承擔擔保責任,可以與債權人協商解除擔保協議。
2、擔保人如果已經實際承擔擔保責任,向債權人償還欠款,可以向債務人(借款人)行使追償權,要求償還擔保人償還的數額。
擔保人需要承擔還款責任,這也是銀行減小貸款風險的行為。若是擔保人和借款人長期不還款,那麽將會產生以下後果:
1、貸款罰息,銀行借款逾期後,罰息、違約金是非常高的,累加計算,還款人和擔保人還款壓力會增加。
2、被銀行催收,貸款逾期後,聯系不到借款人或者借款人不還款,那麽就會找到擔保人來還款,每天都會接到銀行的催收電話。
3、影響征信,貸款逾期後,借款人和擔保人征信都會受到影響,後期想要再到銀行辦貸款會增加難度。
4、被起訴,被銀行起訴後,法院會強制執行,將借款人和擔保人的房產、車產拍賣。
法律依據:依據《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條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為壹般保證。
壹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並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有權拒絕向債權人承擔保證責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壹的除外:
(壹)債務人下落不明,且無財產可供執行;
(二)人民法院已經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
(三)債權人有證據證明債務人的財產不足以履行全部債務或者喪失履行債務能力;
(四)保證人書面表示放棄本款規定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