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擔保人可以成為失信人。擔保人為本案被執行人的,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因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如果任何人以偽造證據、暴力、威脅等方法阻礙或抗拒執行。,法院將把他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依法對他進行信用懲戒。
2.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幹規定》第二條
被執行人有本規定第壹條第二項至第六項規定情形的,納入無信托被執行人名單的期限為二年。被執行人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抗拒執行,或者情節嚴重或者有多次失信行為的,可以延長壹年至三年。
被執行人主動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或者主動糾正失信行為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提前刪除失信信息。
文章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不得依據本規定第壹條第壹項的規定將被執行人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
(壹)提供充分有效的擔保。
(二)被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足以清償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務;
被執行人依法不應強制執行的;
(四)其他不屬於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情形。
第二,失信行為對擔保人是否有影響?
不誠信對擔保人有影響。將承擔連帶責任。當借款人無法償還銀行貸款,且借款人名下沒有可供執行的資產時,如果協議表明擔保人將償還貸款,那麽擔保人必須為借款人承擔償還貸款的連帶責任。如果擔保人無力償還,甚至可以對擔保人名下的財產進行強制執行和拍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