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規定
抵押權是指債務人或第三人不轉移對其特定財產的占有,並以該財產作為債權擔保的物權。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法以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的價款優先受償。
質押是指債務人或第三人將其特定財產交給債權人占有作為債權擔保的物權。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以折價或者拍賣、變賣的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
區別在於:第壹,題材不同。抵押的標的物通常是不動產和特殊動產(車、船等。);質押物主要是動產。票據和股票等證券可以質押。第二,方式不同。抵押只有在登記後才生效,而質押只需要占有。抵押權不轉移標的物的占有,但仍由標的物所有權人占有;另壹方面,質押時,出質人必須轉移對質押財產的占有,而占有屬於質權人。第三,保障範圍存在差異。抵押權的法定擔保範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抵押權的費用,而質押擔保的範圍還包括保管質押物的費用。為了保持質押,質權人必須支付必要的費用。抵押權僅具有簡單的擔保效力,而質押中的質權人不僅控制質押物,還體現了留置權效力。抵押權主要通過向法院申請拍賣來實現,而質押大多直接出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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