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貸款展期需要重新簽訂貸款合同嗎?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三十條規定:“保證期間,債權人和債務人就數量、價格、貨幣、利率等事項變更主合同,未經保證人同意,債務人債務減少的,保證人仍應對變更後的合同承擔保證責任。

債務人債務加重的,保證人對加重部分不承擔責任。債權人和債務人變更了主合同的履行期限。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保證期間為原合同約定或法律規定的期間。債權人與債務人約定變更主合同內容,但未實際履行的,保證人仍應承擔保證責任。"

借款人申請貸款展期是借款合同履行期的變更。保證人書面不同意的,只在原保證期間內承擔保證責任。因此,貸款人同意為借款人延長貸款期限,仍需借款人提供擔保的,應當與擔保人重新簽訂擔保合同。

擴展數據:

第壹節《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的保證人和保證人

第六條本法所稱保證,是指保證人與債權人約定,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行為。

第七條具有代為清償債務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公民,可以作為保證人。

第八條國家機關不得作為擔保人,但經國務院批準使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經濟組織貸款進行轉貸的除外。

第九條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不得作為擔保人。

第十條?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和職能部門不得作為擔保人。

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有法人書面授權的,可以在授權範圍內提供擔保。

第十壹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制銀行等金融機構或者企業為他人提供擔保;銀行等金融機構或者企業有權拒絕強制其為他人提供擔保。

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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