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第二十七條凡貸款、票據承兌、信用證、保函等。以欺騙手段從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取得,涉嫌下列情形之壹的,應予立案追訴: (壹)貸款、票據承兌、信用證、保函等。以欺騙手段取得,數額在壹百萬元以上的;(二)取得貸款、票據承兌、信用證、保函等。采取欺詐手段,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直接經濟損失20萬元以上的;(三)取得貸款、票據承兌、信用證、保函等。多次采取詐騙手段,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四)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條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騙取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貸款,數額在二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