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通過捏造事實或者隱瞞真相,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本罪的基本結構是:行為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實施詐騙→被害人有錯誤認識→被害人基於錯誤認識處分財產→行為人取得財產→被害人遭受財產損失。
2、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應予立案。詐騙罪是數額犯,行為人必須達到“數額較大”的標準,以詐騙手段騙取公私財物,構成詐騙罪,應予追究。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十五條: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公安機關管轄。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機關管轄更為合適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機關管轄。
犯罪地包括犯罪行為發生地和犯罪結果發生地。犯罪發生的地點,包括實施犯罪的地點和與犯罪有關的地點,如預備地點、起點地點、經過地點和終點地點;犯罪行為有連續、持續或者繼續的,犯罪行為有連續、持續或者繼續的地點屬於犯罪行為發生地。犯罪結果發生地包括犯罪客體被侵害地、犯罪所得實際取得地、藏匿地、轉移地、使用地和出售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