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壹百零九條
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發現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應當按照管轄範圍,立案偵查。
第壹百六十九條
凡需要提起公訴的案件,壹律由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
第壹百八十六條
人民法院對提起公訴的案件進行審查後,對於起訴書中有明確的指控犯罪事實的,應當決定開庭審判。
第二百零二條
宣告判決,壹律公開進行。當庭宣告判決的,應當在五日以內將判決書送達當事人和提起公訴的人民檢察院;定期宣告判決的,應當在宣告後立即將判決書送達當事人和提起公訴的人民檢察院。判決書應當同時送達辯護人、訴訟代理人。
第二百零三條
判決書應當由審判人員和書記員署名,並且寫明上訴的期限和上訴的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