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逾期貸款是亦稱“超期貸款”或“過期貸款”
指貸款項目在合同規定還款期限內,尚未還清的貸款部分。從逾期之日起,轉入逾期貸款賬戶,並在貸款賬首註明“逾期貸款”字樣。為了督促貸款單位及早歸還逾期貸款,對逾期部分加收利息的20%,國家貸款條例規定,不能按期還本付息的,用留成的基本折舊基金、企業基金或利潤留成歸還,不得擠入成本,占用稅金或坐支利潤。
二、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條規定:
“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的,應當按照約定或者國家有關規定支付逾期利息。”已經廢止的經濟合同法和借款合同條例對逾期貸款支付利息並加收罰息均作了明確規定,1995年人民銀行《關於調整貸款利率後有關計息辦法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和1999年《人民幣利率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對逾期貸款利息計收規定得較為詳細,最高人民法院針對此類問題作出了相應的批復。
依照上述規定,聯系審判實際,逾期貸款利息計算的方式主要按合同期內利率約定計收。借款合同約定的履行期限內,借款方支付利息的利率,只要不違反人民銀行有關金融機構貸款利率上下限的規定,其中民間借貸不高於銀行貸款利率的4倍,便可按其利率約定計算逾期貸款的逾期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