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貸款銀行收取的財務咨詢費如何核算?

國稅函[2065 438+00]220號[/url])規定:3。房地產開發費用的扣除(1)財務費用中的利息支出,如能按轉讓的房地產項目進行分攤,並提供金融機構的證明,可據實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按商業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金額。其他房地產開發費用,在取得土地使用權支付的價款和房地產開發成本之和的5%以內扣除。(2)不能按轉讓的房地產項目計算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機構證明的,在取得土地使用權支付的價款與房地產開發成本之和的65,438+00%範圍內扣除房地產開發費用。全部使用自有資金,無利息支出,按上述方法扣除。上述具體適用比例按省級人民政府此前規定的比例執行。(三)房地產開發企業向金融機構借款以及其他貸款的,在計算和扣除其房地產開發費用時,不能同時適用本條第(壹)項和第(二)項兩種方法。(四)清算土地增值稅時,已計入房地產開發成本的利息支出,應調整為從財務費用中扣除。因此,根據上述規定,“財務顧問費”可以計入“財務費用”,但不屬於財務費用中的利息支出。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2010/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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