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個人貸款管理暫行辦法》第三十八條
貸款人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和借款合同的約定,對借款人未按合同承諾提供真實、完整信息和未按合同約定用途使用、支付貸款等行為追究違約責任。
第三十九條
經貸款人同意,個人貸款可以展期。壹年以內(含)的個人貸款,展期期限累計不得超過原貸款期限;壹年以上的個人貸款,展期期限累計與原貸款期限相加,不得超過該貸款品種規定的最長貸款期限。
第四十條
貸款人應按照借款合同約定,收回貸款本息。對於未按照借款合同約定償還的貸款,貸款人應采取措施進行清收,或者協議重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