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欠款如果來源於借款合同,且合同對利息有約定,則可以以合同為主要依據計算利息,債務人可以依此來主張利息;如欠款來源於借款合同,且借款合同沒有約定利息,也沒有規定還款期限的,需分兩種情況:借款合同對利息和借款期限均無約定,出借人向借款人主張還款催告的合理期限內,借款人及時償還欠款,債權人不能主張利息。關於借貸雙方如果約定不支付利息或者沒有約定利息的情況下,應視為借款人無償占用的規定僅限於借款期內利息,但對於逾期利息,並不因為借款期內利息約定條款的有無而決定是否支付。借款期內約定不支付利息或者沒有約定利息,也並未約定還款期限的無償借貸,在出借人催告並給予合理期限後,借款人仍不歸還,則已構成遲延履行,需承擔遲延履行責任,即逾期利息。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 第二十九條 出借人與借款人既約定了逾期利率,又約定了違約金或者其他費用,出借人可以選擇主張逾期利息、違約金或者其他費用,也可以壹並主張,但是總計超過合同成立時壹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七條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並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七十壹條 貸款人未按照約定的日期、數額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日期、數額收取借款的,應當按照約定的日期、數額支付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