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信僅針對個人,不會牽連家人。用戶沒有被列為失信被執行人,則對於子女不會有任何影響,主要的影響是用戶自身的信用受損。
因此貸款長期不還,不管怎麽說都存在負面影響,請用戶及時還清逾期的欠款。
貸款人征信不良後,後續也無法辦理其他信貸業務,這樣壹來對於日常生活也是有壹定影響的。
理論上來說,父母的征信記錄與後代無關,不存在連坐的說法。例外的情況就是父母如果為子女貸款或者其他融資行為需要作為保證人時,保證人的資格審查是需要考慮信用記錄的。至於教育,就業是不會查詢個人征信記錄的,征信記錄不好不會受影響(金融機構例外,壹般銀行要求從業人員入職必須提供征信查詢記錄,信用記錄差的會被拒絕,具體標準看具體機構規定)。
人行的征信記錄對於金融機構的作用,主要是在對借款人的履約能力考察時,默認征信記錄差的申請人履約能力(或者履約意願)差,風險較高,壹般不接受合作,至於具體標準不同機構對不同的產品會有差異化規定,容忍度不壹樣。也就是說沒有任何規定征信記錄有強制效力,僅僅是對申請人資格考察的壹種參考標準。
法律依據
《征信業管理條例》_
第十五條 信息提供者向征信機構提供個人不良信息,應當事先告知信息主體本人。但是,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公開的不良信息除外。
_第十六條 征信機構對個人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自不良行為或者事件終止之日起為5年;超過5年的,應當予以刪除。在不良信息保存期限內,信息主體可以對不良信息作出說明,征信機構應當予以記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