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金融企業貸款損失準備金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9號)第壹條規定:“允許稅前提取貸款損失準備金的貸款資產包括: (壹)貸款(包括抵押、質押、擔保及其他貸款);(2)銀行卡透支、貼現、信用墊款(包括銀行承兌匯票墊款、信用證墊款、擔保墊款等具有貸款特征的風險資產。)、進出口票據、同業拆借、融資租賃應收款;(三)金融企業舉借並承擔對外償還責任的國外貸款,包括國際金融組織貸款、外國買方信貸、外國政府貸款、日本國際協力銀行無條件貸款和外國政府混合貸款。”
第二條規定:“金融企業當年允許稅前扣除的貸款損失準備的計算公式為:當年允許稅前扣除的貸款損失準備=本年末允許提取貸款損失準備的貸款資產余額×1%-上年末稅前扣除的貸款損失準備余額。金融企業按上述公式計算的金額為負數的,應相應增加當年應納稅所得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