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太原市民王先生致電記者咨詢。王先生說,他在疫情發生前就交了首付,申請了銀行商業貸款。但是,最近售樓處告訴他貸款拿不到,要求全款。王先生退房要支付違約金。房地產公司給王先生發了催款函和解除預售合同通知書。
業內人士表示,在這種情況下,需要分清哪壹方的責任。如果房地產公司未能提前預審並提供告知義務,業主不能構成違約;如果業主明知無法貸款,在房地產公司的催促下,業主繼續買房,需要支付剩余房款,否則構成違約。
記者了解到,可以憑個人身份證,通過人民銀行分支機構窗口或各地設立的自助機查詢自己的金融信用記錄;太原市民還可以通過建設銀行、招商銀行的指定網點查詢個人金融信用記錄。
據報道,大多數置業顧問和合作銀行會在購房者支付首付前提前檢查業主的信用記錄。不符合貸款條件的業主,要麽全款付清房款,要麽無條件退還定金和首付。業內人士表示,房地產公司有責任和義務幫助購房者提前預審貸款申請材料,防止出現上述問題。
作為購房者,應多關註合同的相關條款,充分了解自己的責任和義務,對自己的貸款條件有充分的預期,在貸款審批中遇到問題時,主動與房地產公司協商,積極提出繼續履行合同的方案,以贏得對方的理解和配合,促進合同的履行。因故意隱瞞個人貸款資格導致合同無法履行的,由業主承擔違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