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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證人依法承擔保證責任:如(1)壹般保證擔保。那麽債權人需要要求債務人的繼承人在繼承財產的範圍內還款;(2)連帶保證。債權人可以直接要求保證人還款。
第十六條擔保方式為: (壹)壹般擔保;(2)連帶責任保證。第十七條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為壹般保證。壹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債務人的財產被依法強制執行之前,可以拒絕對債權人承擔保證責任。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保證人不得行使前款規定的權利: (壹)債務人住所發生變化,債權人要求其履行債務有困難的;
(二)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中止執行程序;
(3)保證人書面放棄前款規定的權利。
第十八條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和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應當
連帶責任保證。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約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時不履行。
發生債務時,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範圍內承擔。
承擔擔保責任。
第十九條當事人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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