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借款人和擔保人被依法宣告破產後未能清償的貸款;
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的規定,借款人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蹤、死亡後不能清償的貸款;
3.因發生重大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借款人確實無力償還,且損失巨大且無法賠償的部分或全部貸款,或保險清償後無法清償的貸款。
4.貸款人依法處分貸款抵質押物所得價款不足以抵償抵質押貸款的。
5.貸款本金逾期兩年,貸款人向法院申請訴訟,法院判決後無法收回貸款。
6.對不符合前款規定條件,但經有關部門確認借款人或擔保人實際破產、被撤銷或解散三年以上,還款後仍不能清償的貸款。
7.借款人觸犯刑法被依法制裁,處分的財產不足以償還所欠借款,且無其他債務人的,無法收回的借款予以確認。
8.經國家稅務總局批準核銷的其他貸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