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開了壹家床上用品商店,因未及時收回賬款而資金短缺,只好向羅借款65438+萬元進貨。雙方簽訂借款合同,約定羅某於合同簽訂當日將65438+萬元匯入邱某指定銀行賬戶,邱某於三個月後連同本息壹並返還羅某。但雙方簽字後,羅並未將款項轉入邱指定的賬戶。在邱的多次催促下,羅於壹周後轉賬。邱向廠家訂貨時,被告知短短幾天,由於紡織原料和床上用品漲價,邱壹下子虧了不少。故邱訴至法院,要求羅承擔賠償責任。那麽,法院會支持邱的立場嗎?
律師回答
而對於羅來說,雖然最後把錢轉給了邱,而且按照合同,也只是拖延了短短的壹周。那麽,根據法律規定,邱是否有權要求羅承擔賠償損失的責任?根據《合同法》規定,貸款人未按照約定的日期和金額提供貸款,給借款人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基於邱的損失確系羅遲延借款所致,羅應賠償邱的損失。
法律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二百零壹條貸款人未按照約定的日期和金額提供貸款,給借款人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借款人未按約定的日期和金額催收貸款的,應按約定的日期和金額支付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