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當事人具有相應的訂立合同的能力。
(2)意思真實。意思表示真實是合同有效的重要條件。在意思表示不真實的情況下,不能只基於行為人所表示的外在意思,而不考慮行為人的內在意思。
(3)不違反法律和社會利益。合法性是民事法律行為的本質屬性,也是民事法律行為有效的必要條件。
(四)具備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合同生效的形式要件。所謂形式要求,是指法律、行政法規對合同形式的要求。形式要件通常不是合同生效的要件,但如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是合同生效的條件,就會成為合同生效的要件之壹。沒有這些正式的要求,合同就不能生效。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法律依據:《民法》第壹百四十三條符合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壹)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條當事人采用合同形式訂立合同的,當事人簽名、蓋章或者按手印時,合同成立。在簽字、蓋章或按指印之前,壹方已經履行了主要義務,另壹方接受時合同成立。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合同。如果當事人沒有以書面形式這樣做,但壹方已經履行了主要義務,另壹方接受,則合同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