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產證需不需要抵押在銀行
壹般來說,在購房者與開發商簽訂的購房合同中,會約定房產證由開發商來代辦。購房者需要準備好辦理房產證的相關材料,如購房合同、購房、身份證明文件、戶口本及房屋權屬證明書。需要說明的是,房屋權屬證明書是重要的證明文件,購房者可以從開發商那裏領取,其作用相當於房產證。
因為房屋涉及貸款,所以還需要壹道額外的手續——換發他項權證。他項權證作為購房者將房屋抵押給銀行的憑據,是由銀行負責保管的。在辦理換發他項權證時需要預約銀行的工作人員陪同辦理,因為他項權證是不能由房屋人經手的。以上事項都做好以後,購房者就可以拿到房產證了。
什麽時候能拿到房產證
根據《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十八條,由於出賣人的原因,買受人在下列期限屆滿未能取得房屋權屬證書的,除當事人有特殊約定外,出賣人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壹)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的辦理房屋權登記的期限;
(二)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標的物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
(三)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標的物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訂立之日起90日。
上述其中明確規定了購房者取得房產證的具體時間以及拿不到房產證開發商應承擔的責任。即使在合同中沒有具體規定取得房產證的時間,那麽期房的購房者也應在房屋交付使用(開發商交鑰匙的時間)後90日內取得房產證,否則,開發商也要承擔違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