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幾年前我在某小區購買了壹套商品房。付完首付後,我在銀行申請了按揭貸款。由於各種原因,商品房無法交付,因此我停止向銀行償還貸款。不久後,銀行以我和開發商為被告,向某區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我償還貸款,開發商承擔連帶責任。銀行勝訴,開發商支付了所有貸款。現在社區已經具備交付條件,我要求開發商將我的房子交付給我。開發商聲稱房屋公司已經回購,無法交付給我。我還能擁有這棟房子嗎?a:妳與開發商簽訂了商品房買賣合同支付了首付款,去銀行辦理了貸款手續,開發商也收到了銀行的貸款。您已經履行了購房合同的付款義務。妳向銀行借款並按時還款,妳和銀行之間是債權債務關系。您未按時還款屬於違約行為,但不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解除。這是兩種法律關系。因此,您有權要求開發商將您購買的房屋交付給您。同時,妳也有義務向開發商支付妳還貸的錢。山東北極星律師事務所律師劉東升山東北極星律師事務所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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