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雙方未能在借款合同中約定提前還貸,在不損害銀行利益的情況下,銀行不能拒絕借款人提前還貸。如果銀行因借款人提前還貸而增加了成本,那麽銀行可以依據《民法典》第五百三十條的規定主張借款人承擔該成本。
銀行設置還款門檻。
是否合理合法?
根據《民法典》的規定,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願原則,根據自己的意願設立、變更和終止民事法律關系。借款人提前還貸,銀行違規惡意封殺的,借款人可以向銀監會等行業協會投訴,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此外,如果借款人搶不到提前還款的預留金額,銀行應采取合理措施保護購房者在等待還款期間的利益。通常,貸款合同是銀行提供的標準條款。提供格式條款的壹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並采取合理措施對涉及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的關鍵條款進行提示和說明。目前銀行提供的借款合同壹般不約定提前還款等待期的利息。有鑒於此,銀行作為標準合同的提供者,建議采取有利於購房者的措施,比如降低還款等待期的利息。